面對眾多網站未經許可海量轉載報紙內容但不支付任何報酬的現象,部分報社開始通過訴訟維權。案件數量迅速增長,捲入紛爭的報社和網站越來越多,涉及作品也從幾十篇達到了數千篇。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日前調研顯示,2007年該院受理的紙質媒體和網絡之間由於轉載引起的侵權糾紛案件不到10件,2008年迅速增長到50多件,今年截至9月上旬,已經超過了120件。 調研提供的案例表明,通過訴訟維權,紙質媒體經過漫長的訴訟後,即使勝訴,所獲賠償數額亦寥寥。以《21世紀經濟報道》狀告世界經理人網站一案為例,海澱法院判決世界經理人網站敗訴,《21世紀經濟報道》得到3200元的賠償,不足索賠數額的三分之一。
' r( w8 C& x* `# P 一邊是報社的憤然指控,一邊是網站的滿腹委屈,誰是誰非?海澱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法官楊德嘉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表示,「網絡轉載紙質媒體內容是否合法在司法實踐中界定複雜、著作權人維權成本高、獲賠額度低是目前此類案件中面臨的三大難題。總的來說,訴訟並不是解決此類問題的最佳途徑。」
% ~7 w& W- i; s/ ~" j( w8 n 「許可並付酬」決定網絡轉載合法性
# V c8 H" p4 t6 u0 V9 S 據介紹,紙質媒體與網絡發生爭議的核心問題在於網絡轉載是否合法,即網絡是否有權在沒有經過許可、不付報酬的情況下使用紙質媒體的內容。司法實踐中界定網絡轉載是否合法,需要嚴格甄別紙質媒體上不同性質、類型的內容。 4 h! m- i1 X. }' f
楊德嘉介紹,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報紙上刊登的文章中涉及國家公文、時事新聞等內容,以及一些缺乏獨創性的隻言片語,都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網站轉載這些內容,不會構成侵權。 + D! b4 L* N/ ]+ ^+ K/ x
紙質媒體上刊登的在文學、藝術、科學等領域內具有獨創性的文章,這些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也需要視情況區別對待,紙質媒體對這些作品並不一定享有著作權,很多情況下只是有權以非獨家的形式進行刊登使用。決定如何支配該作品的權利,仍然保留在原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手中。「此時發生網絡轉載行為,報社僅僅以該作品普通使用者的身份起訴網站侵犯著作權,難以得到法院支持。」 6 z, t; \9 |3 ]5 ?! w( b& e8 \" U
除了上述兩種情形,通常紙質媒體對其刊登的文章,尤其是本社記者、編輯撰寫的文章,直接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報社自身就是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人。
9 ^, K7 t7 u! i% T 那麼網站對報紙的這些內容進行轉載,是否會構成侵權呢?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絕大多數情況下,使用他人作品都應該通過約定徵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報酬。「許可與付酬是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一般原則,這一原則也存在少數例外,即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 7 S7 U6 O- e( I1 U% O* o
一種例外是當個人為學習、研究等目的,以及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而使用或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等著作權法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被認為是合理使用,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支付報酬。」
2 K0 `- A |% h! }1 r' H 另一種例外是在滿足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而編寫出版教科書,或報社、期刊社轉載已被刊登的作品,且作者未事先聲明不得使用等著作權法列舉的條件時,才能夠被視為屬於法定許可,使用者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支付相應的報酬。」
% Q. T! q8 ^. Q( H$ Y' X/ H 調研中發現,目前此類案件中,絕大多數情況下,網站在轉載紙質媒體內容時都難以滿足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要求,這種未經許可也不付報酬的使用行為通常會被法院認定為侵犯紙質媒體所享有的著作權,並導致網站最終承擔停止轉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
" u$ x+ }) A) s- S/ |0 a' x, b 據瞭解,最高司法機關在對待網絡轉載合法性問題上的態度非常明確,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修改時,將「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上載該作品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的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網站予以轉載、摘編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這一條刪除。因此,在現有法律框架內,取得許可並支付報酬是網站使用紙質媒體內容時難以規避的法律問題。
$ \5 g7 n/ i6 f, T" L8 d6 a- Q7 Q 贏了官司輸了錢的訴訟尷尬 , e2 i9 R5 G0 N$ |# E1 v1 o# i1 ]
作為著作權人的紙質媒體,儘管在法律上佔有優勢,但對於數量巨大的侵權轉載,如果一一通過訴訟方式解決,需要投入的時間、精力以及維權成本將難以承受。 1 `$ {* ~* _ t3 ^+ {: J& T
調研發現,訴訟並不能確保侵權行為就此銷聲匿跡,作為使用者的網站,即使已經認識到未經許可轉載屬於違法,但無論是停止轉載,還是支付敗訴後的賠償,也都是很不情願。
+ c+ u6 H8 R0 b n9 G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因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預期應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也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得利益計算賠償數額。 3 u O* r5 {3 {* L1 k5 X9 a0 C1 n2 V
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因侵權行為的所得收入,即為其所得利益。在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和侵權人的非法獲利數額均無法確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侵權情節,在人民幣50萬元以內酌情確定賠償數額。但事實上在類似的案件中,由於缺乏充足證據等原因,原告實際獲得的賠償數額往往難以達到預期。 , t" j& \$ \# z3 m7 z
記者閱讀了海澱區人民法院提供的幾份判決書後發現,原告獲賠金額普遍不足其索賠額度的三分之一。
+ B% [' k( r! X, A7 F( N 去年初,中國經濟時報社狀告中國能源網,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未支付報酬轉載記者王小霞撰寫的兩篇文章,侵犯了其著作財產權,要求被告公開致歉,賠償經濟損失、公證費和律師費共計2000元。 去年7月,海澱法院考察了被侵權文章獨創性程度,參照國家相關稿酬支付標準,並考慮了被告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和範圍等諸多因素之後,沒有全額支持中國經濟時報社的索賠數額,判決被告賠償400元,此時,距離中國經濟時報社發現中國能源網轉載自己報社記者的稿件,已經過去了半年多。 ) w( A% R7 n/ p0 g% i& ^/ N$ N5 k3 u
「著作權集體管理」更可行
3 h& t$ W) [6 I 調研表明,對大多數紙質媒體來說,全面制止刊載內容通過網絡傳播並不是目的,同時也難以符合其長遠利益,對於大多數網絡,冒著巨大的訴訟風險來享受這份免費午餐,也絕非經營發展的長久之計,顯而易見,兩者天然存在著互補性:報紙擁有海量的作品資源,但傳播方式上受到很大限制,網絡擁有廣闊的傳播渠道,卻往往受制於傳播內容的匱乏。 . {- L" {0 H* V* }, ]6 ~2 Q
如何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尋求合作,是實現雙贏的最佳途徑,尋求合作的過程中,最主要的問題是雙方談判成本高昂以及授權使用價格難以達成一致的問題,紙質媒體和網站數量眾多,雙方逐一談判的高額成本令人望而卻步,同時缺乏普遍認可的付酬標準,也往往使雙方在協商授權價格時僵持不下。
1 J# B5 L3 g% Q+ I" Z0 V 海澱法院建議,在一對一的談判模式難以適應雙方合作需求的情況下,紙質媒體和網站完全可以將目光轉向相關協會、組織甚至政府部門,以獲得更有力的支持和更專業的幫助。例如,雙方可以在各自行業協會或企業聯盟的組織下,將眾多成員意見綜合成較為成熟一致的意見,然後以協會或聯盟的名義對授權與付酬問題進行整體商談,這種模式可以大大降低談判中的成本消耗,同時減少個別報社或網站在授權中因談判地位或談判能力等問題所導致的不公平結果。
- d3 L/ p5 q% y* m( t8 w5 K 除了這種方式,國外的一些授權定價模式,對我國解決紙質媒體與網絡間授權價格問題也具有借鑒意義,在一些國家,如果音樂作品的權利人與使用人就作品的大批量授權價格產生爭議,政府可指定雙方各自的行業協會作為代表進行整體協商。逾期仍未達成一致,政府部門可根據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授權價格標準,供雙方在此後的交易中予以執行。
( W# y9 Z, V- x1 V4 J 還有些國家,先由雙方協會進行價格談判,如果協商未果,雙方可以共同申請通過仲裁機構或法院解決爭議。仲裁庭或法庭根據雙方的意見和證據,最終以裁決的方式來確定合理的授權價格。
f; F* U, ^" E! f) K& s2 O 記者注意到,我國音樂作品著作權保護領域通過中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來維權的行動為紙質媒體提供了範例。海澱法院相關人士認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是版權保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去年10月成立的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就應當扮演這樣的角色,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制定相應的規則和標準,就具體問題與網站等使用者進行協商,既可以節約紙質媒體對作品的管理成本,也可以解決網站所面對的授權價格不統一、標準不透明,甚至求授權而無門的問題。
u5 Z% h' S; \6 S( t: \ 另外,海澱法院相關人士表示,使用他人作品時付費並不是獲得使用權利的唯一途徑,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紙質媒體和網絡之間可以根據各自的特點和需求,採用信息共享、資源互換甚至廣告分成等方式進行合作,達到互惠互利、共同發展的目的。 記者 王亦君 實習生 歐陽駱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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